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纠正的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有纠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查可以通过档案和证据收集、邻里访问、家庭调查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宣传期不少于15天。在宣传期间,对宣传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核实异议,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在宣传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申请人拒绝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拒绝申请的决定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5.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5天。在宣传期间,对宣传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核实异议,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者在宣传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6.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等候规则列入等候册。

7.等待到位的申请人可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相关法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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