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不同的法律依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可遵循的多元化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两种替换方法。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区域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的交换。
3.顾名思义,结合补偿是指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土地价格虚高,导致许多问题无法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因此存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问题。
综上所述,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有房屋建筑,应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经业主同意,未签署协议的,拆迁方不得秘密拆迁。拆迁对业主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拆迁方赔偿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