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租赁、转让、交换、股份和抵押,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不能同意或者拖延声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原因是承包人不具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换句话说,只要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人不能有理由不同意或拖延声明,就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应理解为明确的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分包方式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转让的,征用承包土地的,享有土地补偿权的主体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是承租人或接受分包的承包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