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其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