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申请或者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
(2)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施工后未拆除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