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赔偿金。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分,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和补贴。
(3)激励补偿,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被拆迁人除房屋补偿外,还可获得:搬迁补偿、设备搬迁费、过期临时安置补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