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具体登记和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制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