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入,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其合同收入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合同可以看到当年的收入,有些需要几年、十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收入。这样的长期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期间承包人的死亡。公民根据合同获得的收入,在他死后必须转让给他的继承人。对于部分合同,收入缓慢,周期长,10年,20年,未取得收入时,合同公民已死亡。但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投入资金、劳动及其增殖和水果,合理折扣继承人。其补偿应当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目前,农村地区的承包合同大多是以家庭名义签订的家庭联产合同。承包权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关系保持不变,其他家庭成员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0年的,应当履行50年。继续履行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有人将这种长期合同的履行视为合同权的继承,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相关法条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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