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证明,受法律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合并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殊民事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人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