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转让方需要向所在地政府提出转让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批即可。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