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除非城镇居民依法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不得购买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与村民生活有关的住房及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里的闲置土地。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农业用地占用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宅基地初始取得是免费的。
(1)宅基地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一般来说,住宅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人财富,它们可以继承、转让和出售。宅基地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私有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农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
(3)社会主义转型后,农村土地仍为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经营,农民宅基地仍保留所有权和处置权。
(4)通过人民公社运动,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出租或出售。
(5)改革开放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只允许宅基地使用者出租和出售地上建筑。可以看出,宅基地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财产问题,而且本质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