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般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注销户籍的;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