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则约定在6个月内归还。如果甲方未能到期,乙方必须在2年内向甲方要求归还或起诉人民法院。否则,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法院将不保护乙方返还贷款的请求。
因此,持有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人必须在两年内要求债务人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时效性就会不断提高,法律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拖延还款的,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准备证据材料起诉,避免诉讼时效后失去胜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