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所需的程序如下:
1.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向一方常住区.县级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3.双方愿意在离婚协议中签署同意协议的内容,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纹。
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