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公室指的同居,是指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迁的住房中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其他地方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其他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以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本办公室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包括原租赁的公共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住房、部分出资的福利住房、用人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的一半以上、拆迁后公共住房(包括少数产权安置住房)、按公共住房销售政策购买的产权住房等。以下人员可视为同居:

(1)有权主张公共住房拆迁货币补偿的,一般是指被起诉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和本答复第三条中提到的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居: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婚姻而住在拆迁公共住房内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居。但在拆迁补偿后,一般无权主张其他公共住房拆迁补偿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城市无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婚姻在拆迁公共住房五年,也视为同居,可分享拆迁补偿;根据拆迁公共住房,由于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没有福利住房;房屋拆迁,因兵役、大学、服刑等原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同居,无权分享公共住房拆迁货币补偿:处罚原处公共住房权利(住房困难除外),住在拆迁公共住房;获得单位购买补贴后,仍住在拆迁公共住房;在拆迁市其他公共住房中获得货币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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