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毒品后驾驶,并对瘾君子申请驾驶证或驾驶机动车采取了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三年内吸毒、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正在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物成瘾,取消驾照。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毒品驾驶进行处罚;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或者根据不同情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要造成事故,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旦事故是恶性事故。处罚与违法成本非常不相称,难以遏制“毒品驾驶”行为,发生在全国;毒品驾驶;案件呈现爆炸性增长趋势。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