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并不是贷款人最担心的事情,有时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有时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拒绝偿还。因此,依法解决贷款纠纷是贷款人最终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如果依法解决贷款纠纷,就不能忽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在私人贷款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往往有特殊的关系。贷款人有时由于感情或考虑借款人的实际困难而不及时主张债权,甚至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失去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只要贷款人在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向借款人索赔,诉讼时效就可以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事实上,解决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并不复杂。只需要借款人在催款单(或借据)上签字确定催款时间。借款人拒绝在催款单上签字的,应当考虑及时起诉,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超过诉讼时效。

当然,在关注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时,不要忽视担保人的诉讼效力。有些人选择私人贷款的原因是被其超高的利息所吸引,所以他们可以获得更高的利益。但是,如果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一般认为双方此时没有约定利息,但如果一方在还款时主张利息,另一方实际支付,法律不会干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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