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结算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由于旧城区对个人住宅的重建和征用,被征用人选择在重建区域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重建区域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因房屋征用而搬迁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