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或直接起诉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本人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房屋中,被征用房屋审批,给予业主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90号令,宣布并实施。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住房拆迁管理条例》也被废除。新规定规定,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被征用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损失补偿和补贴、奖励。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合格的被征用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规定重视被征用人的补偿,努力在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用,减少被征用人过去对低补偿拆迁的抵制,减少征用工作的阻力。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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