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是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所以被拆迁人根本不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格主体。同时,由于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拆迁范围外,与业主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打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并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程序,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事实上,相当多的房屋所有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被拆除,但他们不知道自己实际上不属于拆迁范围。
由于拆迁活动,许多应公布的内容没有公布,被拆迁人也缺乏依法保护权利的意识,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作为被拆迁人必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和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非常明确,特别是对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有异议,或相关拆迁补偿标准不明确,可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拆迁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