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共住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继承。房屋承租人购买现有公共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政府不再为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房。被拆迁人的住房超过房屋改革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过标准部分的赔偿金,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出售单位的部分,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安置房屋所有人;未解除租赁协议,但拆迁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赔偿所有人,由所有人安置承租人。拆迁当事人的三方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施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签订新交换的房屋续租协议。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共住房承租人只有居住权和有限的处置权。公共租赁住房拆迁补偿的确定,首先确定补偿的主体和对象,补偿的主体一般为拆迁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补偿对象一般为承租人,承租人需要根据合同签订人员确定,不能按现有居民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