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何安置被拆迁人,一般给予一定的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
第二十三条因停产而造成停产补偿的,根据房屋被征用前的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赔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用部门和被征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