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房地产产权,按取得方式分为有偿转让和免费转让两类。所谓有偿转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取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特殊条件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