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问题达成补偿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租赁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很多,但大多是由于承租人享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的私人处罚或占有自己的权利造成的。公共房屋的租赁权实际上是居住权的体现,可以转化为财产权。享有房屋居住权的,对房屋造成的财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认为承租人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我国法律对公共租赁住房拆迁的有关规定非常明确,拆迁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处理,具体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不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可以咨询拆迁部门,并遵守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