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如果是门面拆迁,门面由房屋所有权证书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房屋使用性质,门面属于经营性居民。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起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相关法条

《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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