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的损失不是给房东的,而是给经营者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房屋被征搬迁的,房屋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第二十三条因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