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被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征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城市。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和确定。被征用人的房屋可以补偿多少,由被征用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