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后不搬迁的。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用补偿部门与被征用人在征用补偿计划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用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用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用范围内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
被征用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搬迁房屋应先补偿,然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用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周转房屋的地点、面积等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规定: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