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评估时间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在评估过程中,还应考虑影响价值的因素,如位置、用途、建筑结构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义在于市场,而不是政府的权力,而不是人们自己的盲目价格,而是根据市场规律。

在过去,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补偿不到位,而且是被征用方满天要价价。事实上,核心问题是补偿。为了防止政府的单方面定价或被征用人的漫天要价,我们实际上需要回到一个市场。因为只有真正的市场价格,双方都知道这个价格是公开的,这样双方才能有很好的期望。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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