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每月给予补贴。
3.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部分权利的奖励性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