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开发商不能自行进行商业拆迁。只有政府才能在公共利益下征用和拆除房屋。《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第八条确保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用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征用房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征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计划,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