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顾名思义,商业拆迁的主体应该是商业人员,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发商和企业家身上。政府拆迁由地方政府领导,并按照地方政策进行。
2.不同的商业拆迁目的是盈利发展,是实现双赢目标的有偿平等交易。政府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非营利性,需要给予被征用人不低于原生活水平的拆迁补偿。
3.拆迁范围不同。许多商业拆迁是针对一户或几户房屋的征用和拆迁,具有很强的具体性。政府的征用和拆迁一般是一个村庄或一个地区,涉及面广。除国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的征用和拆迁外,还包括集体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数和范围远远宽于商业拆迁。
4.不同的拆迁意愿。商业拆迁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平等地位上达成的民商合同。其特点是双方都是自愿的。付费的,交易价格不能是市场价格。政府拆迁是行政征收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行政合同。虽然我们也应该遵循自愿和平等谈判的原则,但大多数被拆迁人不会自愿拆迁,导致许多征地拆迁矛盾,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政府拆迁,法律规定根据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全额补偿,但事实上,政府拆迁给予的拆迁补偿一般较低。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业拆迁对被拆迁人的利润更大。
5.不同的商业拆迁方式签订了民商合同。因此,商业拆迁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政府拆迁是一种行政合同,救济手段是复议或行政诉讼。两者都基于不同的法律和行为手段,被拆迁人应当区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