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用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在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要求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确定。地级市政府部门将根据年度住房市场价格规律,制定相应的住房市场价格表供当地拆迁居民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通常称为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一般确定了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这里作者列出的补偿标准是通过独立搬迁和过渡的方式计算的。拆迁人提供营业额的,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于是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由征用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