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在市区城市居民中有常住户口,并且已满五年;
(二)申请人家属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或直接支持关系,户籍登记在同一户籍登记簿上。夫妻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在一起的,应当提供出生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全日制成年子女可以被视为有直接支持关系的家庭成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