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地产评估价格法定所有权房屋装修约定的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房地产评估价法定所有权房屋装修约定的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拆迁取得的替代产权房屋评估价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拆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房屋产权变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产权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用前的收入、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