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不得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用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合同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不接受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用的实施,应当在搬迁前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用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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