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施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交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不同的法律依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多元化的补偿金额。以下三个法律评价依据:市场评价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符合规定的专业评价机构,
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估算和判断房地产在估价时间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和公布同一地区、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间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间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确定具有相同功能效用的新建筑的正常价格。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根据不同的评价方法,有两种替换方法。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律程序,
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用新建房屋的产权进行等价置换。区域标准产权置换是指基于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的置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地块容积率,只能选择其他地块新安置,然后通过产权增减等价值;拆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可完成拆迁安置,
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拆迁安置。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法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客观因素,房价和地价虚高,造成了许多不能单独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问题,因此存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