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拆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的重置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2)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和新房屋的位置进行补偿;
(3)拆除私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住宅和私人出租住宅,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