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管理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停止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销售、交换、分析、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件改造、扩建、装修等工程;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颁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计划,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4.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被征用人和公众代表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规定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