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原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后发布遗失公告,由土地使用权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公告期满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程序办理转让手续。(2)申请变更登记所需的信息:
1.土地使用证(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当在媒体上公布遗失公告;
2.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在银行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登记申请表(到房屋所在地国土窗口索取);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的,应当在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变更登记。注:不同地区可能对补发土地使用证有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了解补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流程标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