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共住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继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交换。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如果存在公共住房租赁关系,被拆迁人,即公共住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承租人后才能获得补偿。被拆迁人(出租人)安置承租人时,对承租人没有金钱补偿。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买断承租人租赁居住权的对价。可以看出,公共住房拆迁也有补偿,但许多人对公共住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也因为这些问题引起了很多纠纷,我们在拆除公共住房时,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