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60天内到我局办理;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分配决定》,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我局办理。
(2)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条件。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2土地使用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资金和转让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批准(原件);
2.定点通知(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土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土地批准(原件);
6.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1~9项材料可由我局土地使用地移交;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单位在项目竣工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得提交第10~12项材料;3.土地登记申请。法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土地使用单位可以收到并填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