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屋拆迁补偿:
1.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交换对拆迁人产生负面影响,但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此外,地上附属建筑的拆迁不实行产权交换,但应支付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
2.定价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定价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还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率。缺点是拆迁人在房地产开发初期投资过多。
3.产权交换与定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部分拆迁房屋实行产权交换,部分实行定价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收评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