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取消的,虽然建设制度不取消,但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交换。具体计算为(拆迁房屋建设安装重置单价结合新 同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拆迁房屋建设面积;
(2)被征用村或村民小组制度不撤销,具备土地建设条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拆迁单价结合新 价格补贴);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