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征用国有土地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用房屋的补偿,应当参照附近地区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用房屋被征用后的生活条件生活质量不得降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