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和补贴。
(3)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自愿迁入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部分权利的奖励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