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的建筑拆迁补偿方案不同,具体的补偿取决于具体的拆迁项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因被征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根据被征用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用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