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转让应当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查原件);

2.个人转让应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人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地上建筑物附件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人名称.面积.坐标地图;

6.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7.土地登记申请;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行政划拨土地转让);

10.经核实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司法裁决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拍卖(招标.上市)交易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