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转让应当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查原件);
2.个人转让应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人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地上建筑物附件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人名称.面积.坐标地图;
6.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7.土地登记申请;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行政划拨土地转让);
10.经核实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司法裁决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拍卖(招标.上市)交易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