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损坏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换。房屋登记机关更换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有关事项。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遗失、损失的,房屋受权人可以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遗失申报后申请更换。
2.房屋登记机关重新发放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有关事项。重新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重新发放字样。
3.所以土地证丢了可以补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