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新建、结构、楼层、方向、布局、共享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按照协议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迁补贴标准,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补贴。非住宅按实际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贴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贸易等)和位置的不同,经营性补贴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产权交换实施的,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补贴按10个月计算。
4、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和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占用耕地的平均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城市郊区,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